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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7万吨加氢石油树脂技改项目、年产8.5万吨弹性体技改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一次公示

作者:金海晨光 日期:2022-03-08 13:31:18 点击数:

宁波金海晨光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年产7万吨加氢石油树脂技改项目、年产8.5万吨弹性体技改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一次公示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新建一条3.5万吨/年的SIS生产线,建成后北厂弹性体产能达到8.5万吨/年规模。本项目在现有4万吨/年加氢石油树脂基础上进行技改扩建,使加氢石油树脂装置生产规模达到7万吨/年。

新建弹性体装置采用先进的干法脱挥工艺技术,主体工程包括:原料精制、助剂配制、聚合、胶液掺混、干法脱挥、水下切粒系统(含离心脱水)、包装线。其中原料精制系统的苯乙烯精制、异戊二烯精制、环己烷精制、助剂配置均在现有基础上进行适应性改造。聚合、胶液掺混、干法脱挥、水下切粒系统(含离心脱水)、包装线上述生产设施均为独立新增。

本次在现有4万吨/年加氢石油树脂装置基础上增加一台聚合釜及配套的釜外脱挥单元,通过更换间歇加氢釜内的喷嘴以及增加配套的错流过滤器对现有间歇加氢工艺进行连续化改造,同时增加一套加氢溶剂回收系统、一套造粒系统和一套包装系统。

储运设施部分利旧、部分新增。利旧现有装卸栈台。新建一个化学品仓库,新建一个高架仓库。拆除北厂现有危废间,另新建一个危废间。

本项目大部分公用工程利旧企业现有设施。7万吨加氢石油树脂技改装置聚合、加氢装置区产生的工艺有机废气、新建弹性体装置工艺废气进北厂区废气焚烧炉处理。将现有处理规模600m3/hTO炉更换为1000m3/hTO炉。7万吨加氢石油树脂技改装置造粒挥发废气经造粒机密闭集气罩收集后由风机引入后处理厂房顶部造粒废气处理装置进行处理,包装废气经风机引入车间布袋除尘器进行过滤处理后排放。7万吨加氢石油树脂技改装置配套的导热油炉设低氮燃烧器和烟气循环,废气经高排气筒排放。此次拆除现有3.5MW导热油炉,新建110.5MW导热油炉,同时将现有7MW导热油炉备用。粗苯乙烯、粗溶剂等储罐呼吸废气密闭收集送至罐区RTO炉焚烧后排放,危废间废气送罐区RTO处理。7万吨加氢石油树脂技改装置生产废水主要为造粒废气处理装置产生的洗涤废水以及真空泵排水,弹性体装置生产废水主要为精制废水、挤压机脱水、造粒机废水,本项目其余废水为循环水系统排水、初期雨水、地面冲洗水以及生活污水。上述废水均送入北厂区现有污水收集池再通过泵输送到南厂区污水收集池,最后通过南厂区污水排放口进入华清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二、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宁波金海晨光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宁波市石化经济开发区滨海路2666

联系人:张媛媛

电话:0574-86365590

电子邮件:zhangyy@jhvest.com

三、评价单位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评价机构: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国家高新区院士路660号环保室

联系人:郭娟

联系电话:0574-87975212

电子邮件:guojuan.snec@sinopec.com

四、公众意见表

公众可以通过填写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向建设单位以及环评单位提出对本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有关的建议和意见。公众意见表样表如下,公众也可通过以下链接下载,亦可联系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获取电子版表格。

公众意见表下载链接: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1810/W020181024369122449069.docx

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公众可将填写完整的公众意见表发送至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的联系人电子邮箱或以信函方式邮寄至联系人的联系地址提交公众意见的时间为自本次公示之日起至本项目第二次公示结束。

 

 

宁波金海晨光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

填表日期               

项目名称

宁波金海晨光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年产7万吨加氢石油树脂技改项目、年产8.5万吨弹性体技改项目

一、本页为公众意见

与本项目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有关的建议和意见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涉及征地拆迁、财产、就业等与项目环评无关的意见或者诉求不属于项目环评公参内容)

 

 

 

 

 

 

 

 

 

 

 

 

(填写该项内容时请勿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若本页不够可另附页)

二、本页为公众信息

(一)公众为公民的请填写以下信息

姓   名


身份证号


有效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或邮箱)


经常居住地址

xx省xx市xx县(区、市)xx乡(镇、街道)xx村(居委会)xx村民组(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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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同意或不同意)

 

 

 

(若不填则默认为不同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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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法人或其他组织信息原则上可以公开,若涉及不能公开的信息请在此栏中注明法律依据和不能公开的具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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